2012年12月9日 星期日

誹謗定義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為普通誹謗罪。同條第二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此為加重誹謗罪。同條第三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對此大法官解釋指出,刑 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 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 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參見釋字第五O九號解釋)。 
反正... 按讚並沒有對這件事發表看法,正確來說,根本沒有說讚是讚什麼,也許是讚這張照片角度取的好,並不能表示該案讚人士對此事發表肯定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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