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3日 星期日

論證 - 臉書按「讚」挨告 不起訴


[Data]: 臉書按「讚」挨告 不起訴
[Warrant]:按"讚"有很多種用意。例如:表示支持、已閱讀、幫別人衝讚0.0...等
[Backing]:被告並沒有多加留言回復,所以不能得知他的立場為何。
[Rebuttal]:除非被告有回應或分享,才能再探討她是否有誹謗嫌疑。
[Claim]:無罪,不起訴。

好吧我剛剛格式錯誤

[Data]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1223/33908437/
        http://www.feja.org.tw/modules/news007/article.php?storyid=901
        http://www.cna.com.tw/News/aOPL/201209280238-1.aspx
[Warrant]這些案子都不起訴 都是以「按讚不表示個人同意」為由 第三個則是他國未來的立法 受到各界抨擊 由此見                         
          世界上仍不覺得按讚犯法\
[Backing]按讚並不表明自己按讚的是哪一部份 不能強指按讚者即是同意貼文者
[Qualifier]綜觀網路上例子,在台灣多是傾向不告
[Rebuttal]反例是美國的警察遭開除\但個人認為是因為 牽涉到公務員及選舉 情況特殊獨立之
[Claim]按讚不表自己立場 只是表達對文章的一種喜好

按讚

哈哈我終於進來了!
之前一直登不進來...
剛剛看到郭芝妘的按讚文
讓我想到之前有一次有個人在臉書上po了他很傷心之類的文
不少人按讚
然後有個人留言說
他那麼難過
你們這些人按讚真可惡!
雖然不太同意他的話
但也讓我開始思考按讚的意義

鄉民


鄉民mob),閩南語叫作增咖郎,指生活在檯灣下半部的居民,與生活於檯灣上半部自稱「蓋高熊都市人」的居民毫不相關,或可能泛指任何帶有腦殘化徵狀的人類,智商很少高於0。鄉民除了打嘴砲腦缺外一無是處(請見政客立法偉員條目)。當都市人變成鄉民之後,便會自動地學會打嘴砲這絕招,不必任何人指導。當都市人變成鄉民的時候,不僅會打嘴砲,也很會講唬爛語,這是原生都市的人怎樣學都學不會的,
基本上,鄉民通常都是一群人圍著進來看熱鬧的但被霉體政客給精神污染以後,就會進化為腦殘鄉民,並且在未來成為新的妓者政客,成為社會動亂的原物料。。
鄉民喜歡綠色,討厭藍色,鄉民們最大的樂趣是,一群人在大樹下圍坐著下棋,一邊咬著檳榔邊喝著加料的阿B呀或呆丸米魯,嘴上說著不標準的呆丸狗以,大部份聽不懂國語,頭帶斗笠,腳穿藍白或夾腳千妥仔,嚼著呆丸口香糖,欣賞路邊經過波波和沒穿褲褲的小蘿莉,三不五時還會罵個三字或五字經,例如林老師累!暗林良類!,還不時露出詭異的科科科笑容,一時太興奮會被呆丸口香糖的渣渣和飲料嗆到,所以鄉道上經常有超速呼囂而過的救護車。
某部分鄉民,又稱村民一輩子都穿著一樣的單色衣服,除非有禿頭和尚邀術將他招降,否則會永遠效忠本國,負責蓋蓋房子或種種田之類的,是一種用50單位的食物就能換來的低賤物種,據說是無性生殖,只要有鄉公所便當就可以無限增值(詳參見未編譯條目死雞帝國II
現今e世代對鄉民有更廣義的稱呼,通常是一般討論版的基礎戰鬥人員,數量龐大以嘴砲聚集的威力足以媲美核彈。 八憨母特,呆丸論壇,郵系雞蒂,圍瘋,醫莉等等各大論壇皆有龐大的鄉民聚集,他們的智商與上述一樣即使到了21世紀 仍然沒有改變,只是一群會按鍵盤的猴子當有人甩牠們的時候就會陷入瘋狂,而其他的鄉民就會去壓制會紅的鄉民。 而管理鄉民的人通常就做版務,他們99%以上是由鄉民進化的,他們可以限制鄉民的嘴砲攻擊,但是鄉民牽到北京還是鄉民 所以充其量只是一之猴王。

教育部反霸凌宣導卡通-防制網路誹謗篇《網路黑白講》

http://www.youtube.com/watch?v=ZZYuqVWCYcA

我的申論ˊ_>ˋ

就是...讚 也沒有說讚的是讚什麼
可以解釋成「這張照片角度拍得很好」 之類的
表示一種讚賞 讚賞什麼 是不能確定的
而且喜歡一個說法 也不一定就是同意他的說法
也就是「我不認同你的說的話 但是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by伏爾泰
也許是這樣對不對
所以大家趕快轉而支持我(?)

小肉球喜歡影藝八卦,不知為何,對影藝八卦的記憶超好,姑不論丁國琳有什麼八卦,最近,她控告網友恐嚇她女兒,連帶將在她臉書按讚的另兩名網友也一併提告。
小肉球混政治論壇,過去碰到不少不肖網友在公開園地辯輸,便使用悄悄話恐嚇人身安全或殺妳全家,所以俺完全贊同丁國琳提告。她是單親媽媽,又是公眾人物,應該提告,希望她不要心軟撤告,沒錯,我們中華民國尊重言論自由,但網友必須對自己的發言負責,發言不可以觸法。
不過,丁國琳連帶控告另兩名按讚的網友?小肉球就要好好思考一下她做得對或不對了,歡迎大家貢獻意見。
案由
丁國琳臉書遭恐嚇報警 按「讚」的也告     
聯合報系資料照 記者游明煌╱攝影【聯合追星網╱綜合報導】
媒體報導,經常在本土劇八點檔演大反派的女星丁國琳,又傳出在臉書遭到網友恐嚇,日前有位蘇姓網友在她的臉書留言「多注意你女兒的安全,『不要學,姓白的』,我不想在(再)處理一次。」,丁國琳事後到基隆深澳坑派出所報案,連2名按「讚」的網友也一起告。這是丁最一年來第3度因網友恐嚇或辱罵報警處理,她否認為宣傳專輯炒新聞,「小孩是我的死穴也是我的底線,不容出任何差錯。」,不少粉絲也上網留言支持她應提告。
丁國琳表示,每個小孩是每位父母心中的寶,不 要挑戰父母保護孩子的心,但因她新專輯目前銷售量僅2000多張,部分媒體質疑是否有炒新聞之嫌?她嚴正否認表示,目前並非唱片宣傳期,「我幹麻炒這個新 聞。小孩是我死穴,絕不容許她的安全受威脅。」。丁國琳去年5月~7月遭網友恐嚇,威脅到她與女兒「小饅頭」的人身安全,她在臉書上公開說明,前兩位恐嚇 她的人都已判決,各服40小時社區勞動服務,執行完40小時服務後若兩年內再犯,直接處5年有期徒刑。〔按:才判40小時社區勞動服務?  判太輕了〕
對於頻遭入戲網友嗆聲,丁國琳無奈表示:是不 是我的演技太好?讓觀眾分不清現實跟戲劇,她說自己只是個單親媽媽、需要努力工作養小孩的家長,沒有選擇角色的權利。而丁國琳報案告蘇姓網友公然恐嚇,傳 她連按讚的2個網友也一起告,引發網路討論「按個讚」是否也需要負責的話題。丁國琳表示:「網路沒有免責權,要為自己行為負責,按讚的人,我不是想告他們,只是要他們到案說明。」。媒體報導,有網友稱該蘇姓網友所指「姓白的」可能是指白冰冰遇害的女兒白曉燕,也有人覺得或許是指三立本土劇中角色(白嘉明、白可欣)。丁國琳則說:我戲中沒有女兒,也不去揣測他指的是誰,只針對他威脅到我女兒的部分報案。【2012/06/14 聯合追星網
從藝人丁國琳控告網友, 思考按讚或推文能否連坐觸法 - 小肉球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meatball2/6552390#ixzz2FwpSDK6u

2012年12月9日 星期日

誹謗定義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為普通誹謗罪。同條第二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此為加重誹謗罪。同條第三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對此大法官解釋指出,刑 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 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 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參見釋字第五O九號解釋)。 
反正... 按讚並沒有對這件事發表看法,正確來說,根本沒有說讚是讚什麼,也許是讚這張照片角度取的好,並不能表示該案讚人士對此事發表肯定看法。

按讚新法

http://www.cna.com.tw/News/aOPL/201209280238-1.aspx
這裡說 未來該國法律 按讚會有法律上問題
那就表示該國 現在按讚並無法律管束(邏輯推理= =)
以整篇論點來看  台灣應該也是無法可管(就文章文意推敲 邏輯分析)
畫新聞/圖:Ason/法律諮詢:沈建宏律師】
 

案例:
小華、小雨在社群網站看到小明因勞資糾紛痛罵老闆「畜生、禽獸」並且把老闆疑似與女員工通姦涉及私德之事公布,小華看了該文章後按讚,小雨除按讚之外,還按了分享,小明觸犯了刑法公然污辱及誹謗罪,按讚的小華及按分享的小雨是否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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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傳撥媒介隨著科技發達而有不同的形式,然而刑法第309及310條之公然污辱及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仍以「公然污辱人者」及「指摘或傳述足以誹謗他人之事實」為準。本案例中,小華對於小明在社群網站上的發文,僅僅按讚,然按讚是否即為共犯而應繩之以法仍應綜合客觀情狀予以判斷,按讚在社群網站上往往表達的意思僅止於關心事件或基於朋友的立場看到發文的意思,不一定就代表「贊同」發文的立場,故單純按讚尚不能構成公然污辱或誹謗罪,此亦為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所採之見解。
 
然而小雨的情形就不同了,小雨不僅按了讚,還進一步的按分享,將小明的發文散佈出去,如此即能符合刑法第309及310條之公然污辱及誹謗罪之「公然污辱人者」及「指摘或傳述足以誹謗他人之事實」要件,故小雨按分享的行為即可與小明的行為「等量齊觀」,小雨的行為就很可能違法了。總之,網路社會只是以另一種不同的形式參與社會活動,並不因此不受法律規範,各位網友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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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在臉書(facebook)按「讚」,算不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敵營臉書按讚 被炒告違憲
2012年08月10日 蘋果日報

【李寧怡╱綜合外電報導】在臉書(facebook)按「讚」,算不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美國法院即將作出歷史性判決。維吉尼亞州漢普頓市治安官羅伯茲2009年競選連任時,其部屬卡特在對手的臉書粉絲頁按讚,選後遭解僱。卡特控告羅伯茲違憲,臉書與美國最著名民權團體「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皆出面支持。

就像「連署簽名」

羅伯茲當選連任後,卡特與另5名不支持羅伯茲的公務員全都丟了飯碗。他們在2011年提告,今年1月遭地方法院法官傑克森判決敗訴。傑克森認為,只是在臉書網頁按「讚」,不足以構成可獲《憲法》保護的言論,要有實際的文字陳述才算數。

現在聯邦上訴法院即將審理此案,臉書與ACLU皆已遞交支持卡特的法院文件,臉書指「在21世紀按『讚』,就像過去的連署簽名」;ACLU則說,按「讚」就像汽車保險桿上的口號貼紙,都應受《憲法》保障。如今「讚」按鈕在網路上無所不在,此案判決將形成判例,備受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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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六警臉書按讚 遭上層炒魷魚
東森新聞-2012年08月14日 上午08:36

喜歡在臉書上按讚的民眾,在台灣或許還無須負擔法律刑責,但在美國可就不同了!美國有六名警察,因為在警長競選連任時到另一個候選人的臉書按讚,結果連任成功的警長在事後將六人開除,六個人不滿被秋後算帳,控告警長違反美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但法官判決按讚不受憲法保障,引發爭議。

在臉書上看到朋友的言論,不少民眾都習慣按個讚,但一被炒魷魚就虧大了,最近美國一個司法案件,就是按讚引起廣泛討論,有六名警察在警長競選連任時到另一個候選人臉書按讚,事後遭到連任成功的警長開除,六人控告他違反美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不過法院法官認為,在臉書按讚不符以往美國憲法賦予保障的實質意見陳述,判決書中指出,在臉書貼文或評論可受憲法保障,按讚屬於不充分的言論,無法受到憲法保障,判決原告敗訴。

律師溫令行:「如果在臉書上單純按讚,去附和別人誹謗的PO文,這個按讚的性質,只不過是單純的表示說,我看過並不一定的表示我支持,所以並不會因此而受到刑法的追訴。」美國律師也以荒謬來形容,但在台灣按讚有沒有需要負上法律責任,雖然在法院也有不少案件是在臉書上按讚或發表言論而衍生出糾紛,但台灣法界多數傾向按讚只是臉書使用者的習慣,不代表真的認同,多數不起訴,但律師提醒,按讚發表言論都在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範圍,但只要按讚又轉載,就可能涉及刑法問題。臉書按讚一個動作,美國、台灣法界解釋各有不同,不過因為臉書發表言論按讚衍生糾紛不少,網友要發表言論前先搞懂法律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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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聲明:按讚 應受憲法保障
華盛頓記者賴昭穎十二日電
August 12, 2012 03:25 AM 世界新聞網

美國維吉尼亞州地方法院法官判決在臉書按讚的言論不受憲法保障,美國民權團體「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資深律師范恩表示,如果在臉書按讚無法受到言論自由保障,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立意將被嚴重限縮。

范恩透過聲明答覆本報記者詢問表示,美國最高法院已清楚表明,任何人不論透過何種方式表達想法和意見,都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臉書是數千萬美國人溝通的管道,如果連按讚這種小舉動都不受第一修正案保障,那麼第一修正案保障言論自由的立意將受到嚴重限縮。

位於維吉尼亞州的第四巡迴上訴法院已受理「布蘭德對羅勃茲」這起官司,在全案進入審理程序前,臉書以公司名義於上周向上訴法院遞交聲明,主張臉書使用者按讚,應該受到憲法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

臉書在聲明中指出,以原告之一的維州漢普頓市警局前副局長卡特為例,如果他站在大街上高喊「我支持亞當斯(羅勃茲對手)參選」,他的發言毫無疑問的受到憲法保障;同樣,他在電腦前用滑鼠在臉書網頁為亞當斯按讚,受憲法保障的權益也不應被剝奪。

美國范德比爾特大學管理及社會學系教授貝瑞,則以「荒謬」來形容地方法院法官的判決。他說,如果上訴法院支持地院的判決,未來老闆將能輕易箝制員工在臉書、推特等社群網路的言論,就連個人部落格和其他網站也會受波及。

貝瑞指出,如果上訴法院駁回,應該比較符合多數人的期待;反之就會出現重大改變,至少對法律界衝擊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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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篇/臉書按讚被炒魷魚 告官…敗訴
【2012/08/13 聯合報】
【聯合報╱華盛頓記者賴昭穎/十二日電】
2012.08.13 02:46 am

在臉書按讚要小心,一旦因此被炒魷魚,恐怕就虧大了。一起司法案件近日在美國引發討論,有六名警職員在警長競選連任時,到另一位候選人的臉書按讚;連任成功的警長事後將六人開除,六人憤而控告警長違反美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但法官判決,按讚不受憲法保障,引發爭議。

這起官司引發關注,在於地方法院法官傑克森判決認為,在臉書按讚,不符以往美國憲法賦予保障的實質意見陳述。他在判決書中指出,在臉書貼文或評論可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按讚屬於不充分的言論(insufficient speech),無法受到憲法保障。

但原告對地院法官的判決不滿,已上訴到美國第四巡迴上訴法院,未來上訴法院的判決結果為何,備受矚目。

這起「布蘭德對羅勃茲」官司源於二○○九年的警長選舉。判決書指出,美國維吉尼亞州漢普頓市警長在當年十一月改選,警長羅勃茲爭取連任,但布蘭德等人在競選期間卻跑到另一位參選人亞當斯的臉書按讚。羅勃茲發現後大怒,立刻召開內部會議,表示自己想當多久就當多久;還對副警長卡特說,「選後你就給我滾蛋。」

羅勃茲當選後,立刻請六位原告和六位雇員捲鋪蓋走路,原因包括預算緊縮、工作績效欠佳及「行為舉止破壞辦公室和諧與效率」等。但布蘭德等人認為羅勃茲秋後算帳,一狀告上維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控告羅勃茲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不過,地方法院在今年四月的判決卻引發爭議,承審法官傑克森判決原告敗訴。

傑克森在判決書中以其他和臉書貼文有關的訴訟案為例,認為布蘭德等人並未具體陳述個人意見,只在臉書網頁按讚不足以受到憲法保障;在缺乏事證的情況下,讓法院去推測原告的特定意見陳述並不適當,在臉書貼文可視為關切公共事務,但法院不認同布蘭德等言論足以獲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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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 : 按「讚」也被告 什麼跟什麼!╱黃旭田、戴智權
網路出處:http://www.feja.org.tw/modules/news007/article.php?storyid=901

  2009年8月3日,知名潮店前員工因為老板積欠薪水,心存不滿,在臉書(facebook)發文:「該死的!為什麼其他人都拿到5月份薪水,就我沒有?既然這樣又幹嘛傳簡訊來說7月底可以拿到?當白痴在耍喔?」另一位也被積欠薪水的劉先生留言:「哇靠,夜壺真的有夠臭,下地獄去吧!」

  事隔一年,劉先生收到高雄地檢署的傳票,才得知被老板針對此留言控告他妨害名譽。2011年9月底,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離視訊出庭。除此之外,另外一名許小姐在另一篇抱怨「積欠薪水」的網誌中按「讚」,也一併被告了。

  劉先生表示,做白工難免會不滿,發洩情緒,老板連路人按個「讚」也要告,真的太過分了。許小姐也說明,生平第一次收到傳票,她也不認識老板,只是看到朋友的網誌後,隨意按個「讚」,也沒有發言,就被告了。這樣以後誰還敢玩臉書?

  臉書,已成為現代人聯繫彼此情感的重要社群網站,年輕人幾乎都離不開它。即使沒有天天見面,甚至朋友身處國外,也能發揮「天涯若比鄰」的功能。如臉書這類的社群網站正扮演現代人生活交際不可或缺的關鍵角色,但是,既有的法律規範如何看待這類社群網站的使用?我們使用社群網站的同時,又要如何避免觸法呢?

對於不同的傳播媒介,法律規範並無不同

  傳播科技越來越進步,網路也逐漸發達,尤其在電信業者廣泛提供3G上網服務以後,上網不再只能坐在家裡或固定處所,而是帶著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到處趴趴走。網友也喜歡隨時隨地在社群網站上發表動態,不但能分享吃的、看的或聽的即時資訊,還能發表看法、推薦或抱怨商家,甚至是將自己遭遇的大小事情放上網路。不管你在什麼地方,都能快速傳遞及接收資訊與想法。這就是網路的魔力,讓我們每天都有「天涯若比鄰」的感覺。

  然而,面對傳播科技的進步,基本的法律規範並無重大改變。例如依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構成犯罪。如果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事實,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的「誹謗罪」。因此網路上的言論,就同樣受到《刑法》的法律規範,這現實生活世界所發生的事沒有不同。我們不會因為在網路上發表意見而免除原本即有的刑事或民事的法律責任。只要在網路上「亂講話」甚至「講錯話」,就跟現實生活「亂講話」或「講錯話」一樣,都必須受到處罰。

  網路,只是讓你我更快了解彼此的最新想法或動態,這個工具讓我們能聯繫地更頻繁,但是這不代表可以在線上「亂講話」。許多人認為,因為網路上不是用真名發言,所以在網路上罵人或亂講話,不會受到法律處罰,這種觀念真是大錯特錯。事實上,亂講話的人當然有法律責任,即使不同真名發表,頂多只是追究責任時沒有辦法一下子就找到「行為人」而已,何況藉由IP網址的定位,要找到網路上的「行為人」通常也不難。現實生活中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在網路上當然也是一樣的。

按「讚」不犯法?

  當然,社群網站提供了許多更多不同的發言方式,以臉書為例,使用者可以不用回應其他人的留言,只要按個「讚」,就是個善意回應了。按「讚」,成為年輕人對話中的重要元素。有時候,或許沒有任何想回應的話,但按個「讚」,代表我心裡支持你。這個「讚」,真是彼此溝通感情的好橋樑。

  可是,在本案中,許小姐路過朋友的臉書按個「讚」,竟然就被老板提告了。幸好承辦本案的檢察官調查審酌後認為,按「讚」是臉書的預設功能,使用者用來表達關心、認同,功能類似於「閱」,許小姐並未積極留言附和,最後將她予以不起訴處分。換言之,檢察官認為按「讚」這件事,還不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但必須注意的是,有些使用者除了按「讚」以外,更會進一步按下「分享」,就會將原來「亂罵人」的言論向第三人散播,這樣很可能會吃上官司唷!

  在此,我們想要提醒讀者,檢察官的判斷會因為每個個案而有所不同。是否「毀損他人名譽」,必須綜合所有客觀情事加以判斷,在這個個案中,按「讚」或許不違法,但不代表在下一個個案中,按「讚」就會沒事。而且,在每一個個案中,承辦檢察官都會有各自不同的判斷,尤其社群網站是新興媒體,我國司法對此尚未累積大量案例,使用者仍須小心。

使用臉書等社群網站時應注意的事項

  誠如上述,台灣的法律規範,就不同的傳播媒介,並無太大不同。在現實生活中受到處罰的言論,在網路世界,同樣受到限制。其實,換個角度想,在現實世界所傳遞的訊息,如果造成他人不舒服,或者讓人覺得權利受到侵害,難道在網路世界就不會讓人覺得不舒服嗎?網路世界能將訊息傳遞得更快,應該是會讓人更不舒服,也對個人的權利造成更大的侵害吧!所以,為什麼在網路世界亂講話就能免責?

  除了上述提到的「誹謗性言論」以外,在臉書留言也應該避免用恐嚇或煽動他人犯罪的字眼。如果言論內容涉及商業廣告,也要避免「廣告不實」。一旦被主管機關發現,也很有可能受到處分(罰鍰)。除此之外,張貼影片也要注意,不要任意散佈內容猥褻的影音照片,避免觸法。總而言之,日常生活中會被處罰的事情,到網路上發言同樣會受到處罰。而且,網路留言通常會有留存紀錄,更容易「罪證確鑿」。

  除了臉書以外,大學生還常使用批踢踢(http://telnet://ptt.cc)搜尋資訊,在上面有提供各種資訊的看板,包括八卦(gossip)板。在八卦板上,許多網友在板上爆料,如果沒有任何依據就侵害他人的名譽,也有可能會吃上官司。或許有人會認為八卦板的目的就是要telnet://ptt.cc讓大家聽到更多的八卦,讓資訊更加流通,所以,無論爆什麼八卦都沒有關係,根本不會違法。但是,這就跟臉書一樣,都只是提供一個使用媒介平台,但在板上爆料同樣沒有理由免除法律責任。也許有人會問,八卦版那麼多八卦,也沒有看到多少人被告,有那麼嚴重嗎?其實這是因為傳述八卦一般會涉及的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都是告訴乃論罪,也許對方不知道或是不很在乎,甚至與人為善,但再多的「沒事」不代表下一次會「沒事」。

  總之,網路世界變化萬千,無論未來科技發展如何,都只是改變你我的溝通型態,但不代表就能夠恣意地發言,利用網路溝通仍然受到傳統法律的規範。相反地,正因為網路無遠弗屆,發言會不斷地被轉載,所以,只要每個網民發言更謹慎、更小心,才能在享受使用網路的便利之餘,不發生侵害他人或被他人侵害的困擾。

(黃旭田為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期關注國內法治教育;戴智權為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特約專欄作家、律師高考及格)

按讚不起訴

臉書按「讚」挨告 不起訴

【黃哲民╱新北報導】在 臉書(facebook)按「讚」竟挨告!二十歲女子許菀容看完網友朱志強在臉書暗諷老闆胡晶南的文章後,隨手按「讚」,事後竟被胡男提告誹謗。但檢方認 定,按「讚」已成許多臉書使用者的習慣與本能,有時作用僅類似於「閱」,且許女未留言呼應,昨將她不起訴。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1223/33908437/

按讚不犯法

http://www.feja.org.tw/modules/news007/article.php?storyid=901
 2009年8月3日,知名潮店前員工因為老板積欠薪水,心存不滿,在臉書 (facebook)發文:「該死的!為什麼其他人都拿到5月份薪水,就我沒有?既然這樣又幹嘛傳簡訊來說7月底可以拿到?當白痴在耍喔?」另一位也被積 欠薪水的劉先生留言:「哇靠,夜壺真的有夠臭,下地獄去吧!」
  事隔一年,劉先生收到高雄地檢署的傳票,才得知被老板針對此留言控告他妨害名譽。2011年9月底,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離視訊出庭。除此之外,另外一名許小姐在另一篇抱怨「積欠薪水」的網誌中按「讚」,也一併被告了。
  劉先生表示,做白工難免會不滿,發洩情緒,老板連路人按個「讚」也要告,真的太過分了。許小姐也說明,生平第一次收到傳票,她也不認識老板,只是看到朋友的網誌後,隨意按個「讚」,也沒有發言,就被告了。這樣以後誰還敢玩臉書?
  臉書,已成為現代人聯繫彼此情感的重要社群網站,年輕人幾乎都離不開它。即使沒有天 天見面,甚至朋友身處國外,也能發揮「天涯若比鄰」的功能。如臉書這類的社群網站正扮演現代人生活交際不可或缺的關鍵角色,但是,既有的法律規範如何看待 這類社群網站的使用?我們使用社群網站的同時,又要如何避免觸法呢?
對於不同的傳播媒介,法律規範並無不同
  傳播科技越來越進步,網路也逐漸發達,尤其在電信業者廣泛提供3G上網服務以後,上網不再只能坐在家裡或固定處所,而是帶著智慧型 手機或平板電腦到處趴趴走。網友也喜歡隨時隨地在社群網站上發表動態,不但能分享吃的、看的或聽的即時資訊,還能發表看法、推薦或抱怨商家,甚至是將自己 遭遇的大小事情放上網路。不管你在什麼地方,都能快速傳遞及接收資訊與想法。這就是網路的魔力,讓我們每天都有「天涯若比鄰」的感覺。

  然而,面對傳播科技的進步,基本的法律規範並無重大改變。例如依據《刑法》第309 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構成犯罪。如果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事實,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的「誹謗罪」。因此網路上的言 論,就同樣受到《刑法》的法律規範,這現實生活世界所發生的事沒有不同。我們不會因為在網路上發表意見而免除原本即有的刑事或民事的法律責任。只要在網路 上「亂講話」甚至「講錯話」,就跟現實生活「亂講話」或「講錯話」一樣,都必須受到處罰。
  網路,只是讓你我更快了解彼此的最新想法或動態,這個工具讓我們能聯繫地更頻繁,但 是這不代表可以在線上「亂講話」。許多人認為,因為網路上不是用真名發言,所以在網路上罵人或亂講話,不會受到法律處罰,這種觀念真是大錯特錯。事實上, 亂講話的人當然有法律責任,即使不同真名發表,頂多只是追究責任時沒有辦法一下子就找到「行為人」而已,何況藉由IP網址的定位,要找到網路上的「行為 人」通常也不難。現實生活中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在網路上當然也是一樣的。
按「讚」不犯法?
  當然,社群網站提供了許多更多不同的發言方式,以臉書為例,使用者可以不用回應其他人的留言,只要按個「讚」,就是個善意回應了。 按「讚」,成為年輕人對話中的重要元素。有時候,或許沒有任何想回應的話,但按個「讚」,代表我心裡支持你。這個「讚」,真是彼此溝通感情的好橋樑。

  可是,在本案中,許小姐路過朋友的臉書按個「讚」,竟然就被老板提告了。幸好承辦本 案的檢察官調查審酌後認為,按「讚」是臉書的預設功能,使用者用來表達關心、認同,功能類似於「閱」,許小姐並未積極留言附和,最後將她予以不起訴處分。 換言之,檢察官認為按「讚」這件事,還不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但必須注意的是,有些使用者除了按「讚」以外,更會進一步按下「分享」,就會將原來「亂罵 人」的言論向第三人散播,這樣很可能會吃上官司唷!
  在此,我們想要提醒讀者,檢察官的判斷會因為每個個案而有所不同。是否「毀損他人名 譽」,必須綜合所有客觀情事加以判斷,在這個個案中,按「讚」或許不違法,但不代表在下一個個案中,按「讚」就會沒事。而且,在每一個個案中,承辦檢察官 都會有各自不同的判斷,尤其社群網站是新興媒體,我國司法對此尚未累積大量案例,使用者仍須小心。
使用臉書等社群網站時應注意的事項
  誠如上述,台灣的法律規範,就不同的傳播媒介,並無太大不同。在現實生活中受到處罰的言論,在網路世界,同樣受到限制。其實,換個 角度想,在現實世界所傳遞的訊息,如果造成他人不舒服,或者讓人覺得權利受到侵害,難道在網路世界就不會讓人覺得不舒服嗎?網路世界能將訊息傳遞得更快, 應該是會讓人更不舒服,也對個人的權利造成更大的侵害吧!所以,為什麼在網路世界亂講話就能免責?

  除了上述提到的「誹謗性言論」以外,在臉書留言也應該避免用恐嚇或煽動他人犯罪的字 眼。如果言論內容涉及商業廣告,也要避免「廣告不實」。一旦被主管機關發現,也很有可能受到處分(罰鍰)。除此之外,張貼影片也要注意,不要任意散佈內容 猥褻的影音照片,避免觸法。總而言之,日常生活中會被處罰的事情,到網路上發言同樣會受到處罰。而且,網路留言通常會有留存紀錄,更容易「罪證確鑿」。
  除了臉書以外,大學生還常使用批踢踢(http://telnet://ptt.cc)搜尋資訊,在上面有提供各種資訊的看板,包括八卦(gossip)板。在八卦板上,許多網友在板上爆料,如果沒有任何依據就侵害他人的名譽,也有可能會吃上官司。或許有人會認為八卦板的目的就是要telnet://ptt.cc讓 大家聽到更多的八卦,讓資訊更加流通,所以,無論爆什麼八卦都沒有關係,根本不會違法。但是,這就跟臉書一樣,都只是提供一個使用媒介平台,但在板上爆料 同樣沒有理由免除法律責任。也許有人會問,八卦版那麼多八卦,也沒有看到多少人被告,有那麼嚴重嗎?其實這是因為傳述八卦一般會涉及的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 都是告訴乃論罪,也許對方不知道或是不很在乎,甚至與人為善,但再多的「沒事」不代表下一次會「沒事」。
  總之,網路世界變化萬千,無論未來科技發展如何,都只是改變你我的溝通型態,但不代 表就能夠恣意地發言,利用網路溝通仍然受到傳統法律的規範。相反地,正因為網路無遠弗屆,發言會不斷地被轉載,所以,只要每個網民發言更謹慎、更小心,才 能在享受使用網路的便利之餘,不發生侵害他人或被他人侵害的困擾。
(黃旭田為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期關注國內法治教育;戴智權為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特約專欄作家、律師高考及格)
參考資料
黃哲民(2011年12月23日)。〈臉書按「讚」挨告 不起訴〉,《蘋果日報》。取自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908437/IssueID/20111223
蔣永佑、郭芷余(2011年10月22日)。〈員工不滿潮店欠薪 臉書吐怨 路人按讚挨告〉,《蘋果日報》。取自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757855/IssueID/20111022
〈臉書按讚也被告?潮店老闆欺人太甚!〉(2011年10月24日),《今日新聞網》。取自http://www.nownews.com/2011/10/24/11490-2751613.htm

2012年11月25日 星期日

Facebook「讚」不「讚」That is a question

高中生阿明是個臉書FaceBook的重度使用者,平日閒來無事就喜歡掛在臉書上 關心朋友們的動態並對其中有興趣的動態做出回應。而阿明有個好朋友青樹, 是個衝動且富有正義感的人,有天青樹懷疑班上同學月花似乎在超商買的時候 偷偷偷了東西,於是就將這件事情貼上臉書的動態,指名道姓的直指月花偷東 西。愛用臉書的阿明看到這則朋友發的動態,二話不說就按了讚,而這則動態 在不久之後就被月花看到了,月花認為自己並沒有偷東西,對於青樹的言論以 及按讚的阿明非常的不滿,誓言要他們付出代價,於是一狀告上了法院..。 2. 你覺得阿明的行為正確嗎?你認為阿明是否有罪呢(請盡量提出你的假設, 依照你的假設進行之後的論述)